【文/喬齊安】
「儘管法律明文規定自白不得做為有罪認定之唯一依據,猶需有補強證據,法學理論也再三強調因自白成冤者數見不鮮,但司法實務依舊偏好自白,自白仍然是證據之王,且經常就是有罪認定之唯一根據──」──尤伯祥(現任大法官,江國慶案及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)
2022年3月15日,大阪地方法院裁定大阪府警察的偵訊行為違法,逼使「東住吉事件」嫌犯青木惠子做出「虛偽自白」,落入長達20年的冤獄,並命令大阪市府賠償1224萬日圓。產經新聞的專題報導中,引用心理學家濱田壽美男在著作《解讀「虛偽自白」》(2018)提出的各種觀點,解釋這起近年最受日本社會矚目的冤罪成因。
1995年的東住吉事件中,一名住在大阪市東住吉區的小學六年級女孩被燒死,警方認為是縱火殺人案,逮捕死者母親青木惠子與同居男子。兩人在偵訊階段自白,雖在公審時翻供宣稱是在警方嚴訊下才認罪,仍遭判無期徒刑。直至2012年再審,宛如中山七里「御子柴律師系列」戲劇化的情節:依據辯方完整重現犯罪現場的實驗,確認與自白行跡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而改判無罪,但又在檢方抗告後,多等了三年才獲得高等法院釋放,至今,青木仍未得到檢察官、警察等當事人半句道歉。如果對日本冤罪事件有所研究,會發現從昭和到令和,固然司法實務有在演變,但相似情況的冤罪事件仍持續輪迴,其中最關鍵因素便在難以突破的證據之王:「自白」。
根據我國幾次最高法院判決解釋,「自白」(口供),就是指被告(或嫌疑犯)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犯罪事實,與「認罪協商」並不相同。即使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、或犯案當下神智不清,也不會影響自白的效力。不只日本與台灣,過去全世界都有許多案例在缺乏證據下,只憑目擊者證詞與嫌犯自白便定罪,例如1967年的「布川事件」:明明沒有任何指紋、毛髮等客觀證據,卻從一審到最高法院都判處兩個年輕人無期徒刑,花了29年才確認是冤罪獲釋。
顧名思義,「虛偽自白」就是假的、並非真兇的自白書。而現況告訴我們:即使是複數以上的法界專家,也難以看穿「外行人」做出的虛偽自白。
「就算被嚴厲偵訊,如果真的沒幹的話,堂堂正正挺起胸膛、不斷主張自己的無辜不就好了嗎?而且有些案件是可能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,正常人才不可能隨便就認罪!」這是社會大眾想當然爾的「正論」,尤其20世紀已經不太會有古代那種「屈打成招」的酷刑苛求,哪需要冒著被判死刑的風險自白對吧!?然而,曾任法官的知名人權律師森炎指出,回顧日本最重大級別的「第一級冤罪」,在死刑事件及無期徒刑事件中,各只有「一位」案例能全程否認罪行,其他人都作出虛偽自白,更有半數在三天內就投降。
日本長年具有全世界最高的「檢察官起訴、法院即判罰」的99.9%定罪率,嫌犯若不慎做出虛偽自白,便足以萬劫不復。難道心知清白的嫌犯毫無警覺嗎?究竟,在沒有「嚴刑拷打」的二戰以後,還選擇做出虛偽自白的原因為何?冤罪研究界權威、奈良女子大學榮譽教授濱田壽美男,在著作《解讀「虛偽自白」》詳盡分析「足利事件」、「狹山事件」、「清水(袴田)事件」等代表性冤案幕後,為讀者揭開冤罪「大魔王」:虛偽自白的真相。
書中最先指出,法界至今無法識破虛偽自白的關鍵,在於思維停留在傳統模式。濱田以「傳統/新型」的模型提出說明,「傳統虛偽自白」的流程為:①偵訊者使用暴力、欺瞞的手法偵訊→②單方面強迫嫌犯照本宣科偵訊者所說的犯罪過程→③嫌犯離開偵訊室後會立刻否認自白,強調自己是被逼的。也就是說,普遍認定只要偵辦中有一項沒落入這個流程,犯人的自白就是有公信力、不需質疑的。
然而,真實情況卻不是如此簡單,狹山事件的被告石山一雄維持認罪自白達一年兩個月,足利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遲至一年六個月後才翻供,他們甚至在法庭上被判處極刑以後都沒有立刻改口主張清白,這在擁有言論自由的社會上看起來匪夷所思。當然並非他們「不想活了」,《解讀「虛偽自白」》首度提出的新型虛偽自白過程模型,揭開了這些深藏於複雜人心的謎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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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簡介/喬齊安
台灣犯罪作家聯會成員,百萬書評部落客,日韓劇、電影與足球專欄作家。本業為製作超過百本本土推理、奇幻、愛情等類型小說的出版業編輯,成功售出相關電影、電視劇、遊戲之IP版權。並擔任KadoKado百萬小說創作大賞、島田莊司獎、林佛兒獎、完美犯罪讀這本等文學評審,興趣是文化內涵、社會議題的深度觀察。
長年經營之書評部落格:https://heero.pixnet.net/blo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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